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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黨章規定向黨組織交納黨費,是共產黨員必須具備的起碼條件,是黨員對黨組織應盡的義務。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是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和黨員隊伍建設中的一項重要工作。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按月領取工資的黨員,每月以工資總額中相對固定的、經常性的工資收入為計算基數,按規定比例交納黨費。
工資總額中相對固定的、經常性的工資收入包括:企業人員工資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資、崗位工資)和活的部分(獎金)。
職稱津貼、采暖補貼、加班補貼可不計入計算基數。
第二章 黨費收繳
第二條 黨員交納黨費的比例為:每月工資收入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納月工資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納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納1.5%;10000元以上者,交納2%。
單月收繳基數超出1000元的,可以只收取1000元,自愿多交不限。
第三條 實行年薪制人員中的黨員,每月以當月實際領取的薪酬收入為計算基數,參照第一條、第二條規定交納黨費。
第四條 離退休干部、職工中的黨員,每月以實際領取的離退休費總額或養老金總額為計算基數,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納黨費,5000元以上的按1%交納黨費。
第五條 交納黨費確有困難的黨員,需經支部委員會或全體黨員討論研究決定,困難的黨員可以少交或者免交黨費,并報黨委組織部書面說明材料。
第六條 預備黨員從支部大會通過其為預備黨員之日起交納黨費。
第七條 黨員一般應當向其正式組織關系所在的黨支部交納黨費,黨支部應指派專人負責收繳工作,精準計算收繳黨費基數,不能出現欠繳和漏繳。
第八條 黨員工資收入發生變化后,從按新工資標準領取工資的當月起,以新的工資收入為基數,按照規定比例交納黨費。
第九條 黨員自愿多交黨費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納1000元以上的黨費,全部上繳中央。具體辦法是:由公司黨委代收,并提供該黨員的簡要情況,通過市委組織部、省委組織部轉交中央組織部。中央組織部給本人出具收據。
第十條 黨員應當增強黨員意識,主動按月交納黨費。遇到特殊情況,經黨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納一次黨費,也可以委托其親屬或者其他黨員代為交納或者補交黨費。補交黨費的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第十一條 對不按照規定交納黨費的黨員,其所在黨組織應及時對其進行批評教育,限期改正。對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不交納黨費的黨員,按自行脫黨處理,并上報公司黨委。
第十二條 黨組織應當按照規定收繳黨員黨費,不得墊交或扣繳黨員黨費,不得要求黨員交納規定以外的各種名目的“特殊黨費”。
第十三條 根據黨組織隸屬關系,基層黨組織應及時向公司黨委上繳黨費,不得少交或拖延。
第十四條 基層黨組織上繳黨費應通過銀行存入公司黨委黨費賬戶,不得交納現金或坐收坐支。
第十五條 對不足額或不如期繳納黨費的,公司黨委要進行催繳。被催繳的黨組織自接到催繳通知之日起,須于10日內將所欠黨費上繳,并書面報告欠繳原因。催繳不交的,進行通報批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三章 黨費使用
第十六條 黨費必須用于黨的活動,主要作為黨員教育經費的補充,其具體使用范圍包括:(1)培訓黨員;(2)訂購黨員教育資料;(3)黨員電化教育;(4)黨內表彰;(5)補助生活困難的黨員;(6)補助受災黨組織和黨員;(7)黨費管理業務支出。
第十七條 使用或下撥黨費,必須集體討論決定,不得個人或者少數人說了算。
第十八條 每項黨費支出,都應堅持先審批、后使用的原則,嚴格履行審批程序和手續。
第四章 黨費管理
第十九條 黨費由黨委組織部門代黨委統一管理。黨費的具體管理工作由黨委組織部與公司財務處聯合承辦。
第二十條 黨費的具體財務工作交由公司財務處代辦。指定專人負責,實行會計、出納分設。
第二十一條 黨委組織部加強對黨費管理工作人員的培訓,提高其政治素質和業務水平。從事黨費管理工作人員,必須先培訓,后上崗。黨費管理工作人員變動時,要嚴格按照黨費管理的有關規定和財務制度辦好交接手續。
第二十六條 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情況要作為黨務公開的一項重要內容。公司黨委適時在黨員大會或者黨的代表大會上,向大會報告(或書面報告)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接受黨員或者黨的代表大會代表的審議和監督。黨委組織部每年向公司黨委和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報告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同時向下級黨組織通報。黨支部應當每年向黨員公布一次黨費收繳情況。
第五章 監 督
第二十七條 黨委組織部每年檢查一次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情況,總結經驗,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二十八條 對違反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規定的,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及有關規定嚴肅查處,觸犯刑律的依法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制度由紅石林業有限公司黨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過去規定與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