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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進一步推進民主評議黨員工作科學化、規范化,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組部《關于建立民主評議黨員制度的意見》相關要求,結合企業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民主評議黨員,是指黨支部按照黨章規定的黨員條件,通過自我評價、民主評議和組織考核,定期檢查黨員的思想、學習、工作、作風等方面情況,并通過組織措施,達到激勵黨員、純潔組織、整頓隊伍的目的,對于增強黨員意識、強化黨性修養、保持黨員隊伍的先進性和純潔性具有重要意義。
第二條 民主評議黨員要按照“實事求是、民主公開、平等公正”的原則,做到實事清楚、理由充分、處置恰當、程序規范、手續完備、黨員思想穩定。
第三條 民主評議黨員一般每年開展一次,每次評議時間應相對集中,可結合黨員黨性定期分析、黨員組織生活會或年終工作總結一并進行。形成組織評定意見和處置決議必須召開支部黨員大會,經應到會黨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
第四條 民主評議黨員工作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統一部署,公司黨委牽頭負責,一般以黨支部為單位進行,黨員人數超過20人的可以黨小組為單位進行。
第五條 民主評議黨員之前,黨支部要對黨員隊伍現狀進行調查摸底,重點進行“五個清理”:①清理上次被評為不合格黨員限期整改的表現和復評復議后的組織評定情況;②清理不按時交納黨費、不參加組織生活、不做黨組織交給的任務的“三不”黨員;③清理黨員違紀違法情況;④清理黨員信教和參加邪教組織情況;⑤其他需要清理的情況。
清理的基本方法:調閱黨支部(小組)的記錄本、黨費收繳登記及黨員檔案等有關資料,查清每個黨員參加組織生活、交納黨費情況;廣泛與黨內外群眾座談,了解黨員的現實表現、完成分配任務、發揮模范作用等方面的情況;深入到有關部門核實黨員違紀違法方面的情況。對清理出來的問題及時進行梳理,作為評議黨員和黨員評定等次的重要依據。
第六條 民主評議黨員的范圍為正式組織關系在黨支部的全體黨員(包括黨員領導干部)。
離退休黨員參加民主評議可以從簡,年老體弱和因病行動不便的黨員,經黨支部同意,可不參加集中評議,但所在黨支部應聽取他們的意見,并向其通報評議情況。
預備黨員參加民主評議,但不評定等次。民主評議中發現預備黨員不具備黨員條件或有違反黨的紀律情況,經支部黨員大會討論,可以延長其預備期或取消其預備黨員資格。
受黨紀處分的黨員,應參加民主評議。其中:年內受到黨內警告處分的,當年民主評議不得評為優秀等次;年內受到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或留黨查看一年處分的,當年民主評議應確定為不合格等次;對受留黨察看兩年處分的黨員,受處分當年民主評議應確定為不合格等次,第二年參加評議只寫評語不定等次。
第七條 民主評議內容應與黨員年度公開承諾情況、黨員黨性分析內容銜接配套,并根據上級要求和自身實際確定具體內容和重點,一般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能否堅定共產主義理想信念,堅決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始終與黨中央保持一致,嚴格執行黨組織決定,自覺服從黨組織安排,積極參加黨組織開展的各項活動。
(二)能否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武裝頭腦,積極參加政治理論和專業知識學習,提升思想道德素質、政治理論水平和業務工作能力,增強黨員意識、宗旨意識、大局意識和責任意識。
(三)能否站在改革前列,維護改革大局、推動轉型跨越發展,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利益之間的關系,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參加黨員先鋒崗、黨員責任區等活動,在工作中發揮先鋒模范作用。
(四)能否主動聯系群眾,關心群眾疾苦,積極參加結對幫扶、設崗定職、志愿服務等活動,主動參與社會公益事業。
(五)能否嚴格遵守黨紀國法和各項規章制度,加強黨性修養和作風養成,堅持為民、務實、清廉,培養高尚道德情操和健康生活情趣,自覺維護黨員形象。
(六)其它需納入民主評議黨員范圍的事項。
第八條 民主評議黨員主要包括以下步驟:
(一)制訂計劃。黨支部認真研究分析黨員情況,提出具體計劃和安排,以黨小組為單位提前通知黨員認真準備,組織填寫《民主評議黨員登記表》,確保黨員參與率。
(二)量化標準。黨支部(黨小組)對照確定的民主評議內容,按百分制要求,進行具體量化,科學設置分值,并在一定范圍內征求意見。也可根據實際,對內容分值做適當調整。
(三)學習動員。黨支部(黨小組)通過第一議題制度、專題黨課、重點輔導、集體討論等形式,組織黨員認真學習《中國共產黨章程》及黨內相關文件,對黨員普遍進行黨員標準教育。
(四)自我總結。黨支部(黨小組)組織每個黨員對照黨員標準和評議內容,認真總結一年來的思想、工作、學習、作風等方面的情況,查找問題不足,明確努力方向,并自我評價、量化打分。黨支部書記自我總結材料報上級黨組織審核把關,黨支部班子其他成員和黨小組長的自我總結材料由黨支部書記審核把關,黨員自我總結材料一般由黨小組長審核把關,也可指定相關黨支部委員審核把關。對自我評價態度不端正、突出問題找不準、問題根源認識不到位、改正措施不具體的,要責成修改完善。
(五)考核評議。黨支部書記(黨小組長)主持召開支部黨員大會(黨小組會),按照“黨支部書記、黨支部委員、黨小組長、黨員”的順序,進行自我陳述并進行自評;每人自我陳述及自評結束后,組織黨員逐一互評、領導點評;最后發放并填寫《民主評議黨員測評表》進行民主測評。
(六)確定初步等次。根據“五個清理”、民主測評得分和各方面情況進行綜合考量,按照“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研究提出黨支部評定意見。以黨小組為單位開展黨員民主評議的,由黨小組全體黨員會議提出評定等次,報黨支部審核后形成黨支部意見。黨支部意見經支部黨員大會形成決議后,報上級黨組織審核。
(七)表彰處置。對評議出的優秀黨員,報黨委組織部備案,作為公司黨委開展表彰的優先人選;對評議出的基本合格黨員,要指定專人進行誡勉談話、幫助教育改正;對評議出的不合格黨員,區別不同情況提出妥善處置意見,提交支部黨員大會,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采取相應的處置措施。
第九條 不合格黨員,是指喪失共產主義信念,革命意志衰退,不履行黨員義務,連續6個月以上不參加組織生活,或不交納黨費,或不做黨組織分配的工作,不發揮黨員作用的黨員。
第十條 處置不合格黨員,必須嚴格掌握政策界限,既要堅持標準、嚴格要求,又要注意區別幾種不同情況:①把一貫抵制、反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論或行動,同思想認識模糊、跟不上形勢區別開來;②把因年老體弱、家庭確有實際困難等原因沒有或不經常參加黨的活動、無力完成黨組織分配的工作,同革命意志衰退、能起作用而不起作用的區別開來;③把愿意接受教育、決心改正錯誤,同拒絕接受教育、不愿改正的區別開來;④把黨員本人應負的責任同黨組織的責任區別開來;⑤把由于經驗和能力導致工作上發生某種失誤和錯誤,同本人思想意識不好,在工作中不負責任,給企業造成損失的區別開來;⑥把在法律和政策允許的范圍內發展私營經濟,同違反政策和法律的規定,損害國家和群眾利益的區別開來。
第十一條 處置不合格黨員,要遵循“堅持標準、立足教育、區別對待、綜合治理”的方針,加強教育幫助,準確分析定性,分類妥善處置。對不合格黨員的處理方法:主要采取限期改正、勸其退黨、除名三種方式。
(一)限期改正。凡被認定為不合格黨員,本人有繼續留在黨內的強烈愿望,愿意接受黨組織的教育幫助,并有改正決心和整改措施的,可給予為期半年或一年的改正限期。
(二)勸其退黨。凡被認定為不合格黨員,經組織上幫助教育,但本人無改正愿望,不愿意接受黨組織教育和紀律約束的;本人雖要求留在黨內,限期改正期內經多次教育無效的;累計已受過兩次限期改正的處置,又被認定為不合格黨員的,應勸其退黨。
(三)除名。有下列情形的,應予以除名:組織勸其退黨,本人堅持不退的;無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或不交納黨費,或不做黨組織分配工作的;經教育和思想工作,本人不愿意再履行黨員義務和接受黨的紀律約束,堅持要求退黨的;無故長期不接轉組織關系的“口袋黨員”。
對預備黨員民主評議中發現犯有嚴重錯誤的,已不符合預備黨員條件的,可取消其預備黨員資格;對犯一般性錯誤的,可在討論其轉正問題時,延長預備期繼續考察。
對于反黨分子、敵對分子和腐敗分子,應堅決清除出黨,不得用勸退或除名代替。
對違犯黨的紀律需要給予黨紀處分的黨員,要按照紀檢機關制定的有關規定處理,不得用限期改正代替黨紀處分,不得以退黨處理代替開除黨籍。
對違犯黨的紀律的同時又在民主評議中被認定為不合格的黨員,要以主要錯誤事實為依據,按照有關政策規定,正確作出結論。主要問題是違犯黨的紀律的,應給予相應的黨紀處分;主要問題是不合格的,應按不合格黨員處置,一般不作交叉處理。
第十二條 處置不合格黨員應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談話反饋。在黨員民主評議的基礎上,黨支部指定專人與不合格黨員進行專題談話,轉告民主評議結果,提出存在主要問題,并做好思想工作。
(二)提出初步處置意見。召開支部委員會,提出初步處置意見,報公司黨委預審。
(三)召開支部黨員大會表決。公司黨委預審同意后,召開支部黨員大會,向大會報告不合格黨員主要問題,談話過程及本人態度,提出處置意見,提交支部黨員大會充分討論、形成決議。討論時,應認真聽取本人意見和申辯。如本人拒絕出席支部黨員大會,支部黨員大會仍應對其作出處置決定。
(四)報批及實施。支部黨員大會對黨員作出限期改正、勸其退黨、除名等處置措施,由黨支部委員會及時將決議情況形成專題書面材料,連同主要事實調查材料和證明材料報公司黨委審批。公司黨委要認真審核,及時將審批結果通知報批黨支部。報批黨支部將上級黨(工)委審批結果及時通知本人,并按處置意見實施相應措施。凡作出勸退、除名處理的,公司黨委須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公司黨委按照相關規定,把民主評議黨員納入黨建工作目標考核,高度重視,認真研究,精心組織實施,落實領導責任,確保評議質量和實效,每年年底向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專題報告民主評議和處置不合格黨員情況。
要嚴格民主評議黨員制度落實,對不認真執行制度或流于形式的,要嚴肅追究黨組織主要負責人的責任。黨員領導干部要以身作則,以普通黨員身份參加所在支部的評議,為黨員干部作好表率。
第十四條 各級黨組織要認真討論,精心組織,扎實開展黨員民主評議工作,防止搞形式主義或走過場,確保每位黨員都能接受評議、受到教育。要嚴肅紀律,對外出黨員應提前通知并按期參加評議,確有正當理由和實際困難的,待外出歸來后通過一定形式接受評議;黨員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民主評議或不履行相關組織程序,經教育不改者,應給予必要的組織處理。每年民主評議和處置不合格黨員結束后,以黨支部為單位形成工作總結,向公司黨委組織部詳細報告民主評議和處置不合格黨員情況,對評議得分較低的黨員和不合格黨員情況要進行詳細說明。
第十五條 本制度由紅石林業有限公司黨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